小议农村制度变迁与农业发展

九九级经济学基地班    

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在原有制度内产生、壮大、并全部或部分代替旧制度的过程。它既指新制度对原有制度的完全替代,也包括对原有制度的局部改变。在特定条件下,制度变迁也可能是一个剧烈的突变过程。制度变迁从长期看,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替代或后者对前者的转换过程。在诺思看来,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原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

对于人多地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中国基本国情而言,实施农村制度变迁对促进中国农业发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由于人地关系紧张导致农地经营规模过小,小农村经济就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它也是影响农业产生技术变迁路径以及制度安排选择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平均地权”是贯穿千百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因,“均田免赋”往往是历朝历代开国之初的第一国策。历史上每次大的农民起义实质上都与土地高度集中于地主贵族之手,农民“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农地占有极为不均有关。而历史上的“盛世”和“改革中兴”又都与“开疆拓土”扩大了农业外延再生产所需的土地资源,缓解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状况有关。正是由于农地资源禀赋制约,农民问题、农村问题才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问题。

建国以来的农村制度变迁仍然是围绕地权问题。1949年前后的土改运动,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而对占有土地50%的地主阶段所拥有的土地实行了剥夺政策,调整了土地占有极为不平均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土改期间,农业生产从战争破坏中迅速恢复,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从1952年起,政府发动了互助合作运动,鼓励农民自愿结合,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耕种。从1955年到1956年冬天,合作社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土地、工具、牲畜被集中起来,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的耕作方式被否定。农民实行集体生产劳动,采取工分制形式记载劳动贡献并以此作为年终分配的依据。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到“高级合作社会”时,规模已达数百户。到1958年秋天,随着人民公社的兴起,合作化运动达到高潮。人民公社已是跨村组织,平均规模5000农户左右,加入人民公社已不是自愿行为,具有强迫的性质,而且也不存在退出的可能。对人民公社制度的第一次挑战是19591961年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农业大歉收,导致全国性饥荒。这场灾难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灾害,但深层的原因是人民公社制度所导致的效率下降。事实上,在自然灾害没发生之前,1958年的农业实际增长指数已经比1957年下降了约5个百分点,1959年又比1958年下降15.9个百分点,1960年和1961年又分别下降2251个百分点。在农业中,1959年的谷物生产比上年下降15%,而19601961两年的谷物生产只及1958年的70%。这场粮食危机,导致了全国范围的大饥荒。严重的危机既造成了人民生命的巨大损失,又给政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从1960年开始不得不进行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这次调整在体制上的最主要变化是在维系人民公社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和核算机制。同时,承认了自留地、自留畜和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并开放了城乡自由市场。政府在这些政策上的退却,有效地动员了农民增加生产、实行自救的积极性,差不多是1964年农业总产出即恢复到灾前水平。但是,随着农业经济形势的好转,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逐渐被放弃,农民家庭经营的范围和空间不断被压缩。但作为60年代政策调整的结果,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最终还是被保留下来,为1978年以后开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改革开放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变迁。改革包括着很多具体内容,从最本质的方面看,它是一个社会发生的制度变迁。中国的体制改革在初始阶段其战略重点是在农村,苗壮对此的解释是:与城市相比,农村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较为薄弱,从而农村改革的成本较小。他认为,在制度需求方面,就城乡利益分配而言,为传统的加速工业化战略服务的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价格剪刀差以及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蒙受了巨大的利益损失。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而言,名为集体经济,实为变相的国营经济,而且国家对农村的集体经济基本上“管而不包”。这样,农村改革的机会成本很低。在制度供给方面,与其他资产相比,土地的生产较易评估,贬值问题也不太突出。加上农民有着长期从事家庭经营的习惯,从集体耕作转向家庭耕种的制度变迁成本较低。在制度交易方面,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规模很小,成员之间同质性较强,是典型的利益共同体。这样,农村改革的内部交易成本也较低。

农业体制改革的直接效果是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的产出。19801996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增长了57.4%,棉花产量增长了55.3%,油料增长了87.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92.9%。同时,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的得到矫正。在农业增长中,林、牧、渔业的增长明显加快,它们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781996年,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比重从67.8%下降到53.7%,牧业从14.9%上升到30.2%,渔业从1.5%上升到8.6%,林业的比重虽然基本稳定,但产值增加速度很快,1978年仅为48.06亿元,1996年达到778.07亿元,增长了16倍多。更重要的是,20年来农村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不断扩大,农产品的交易数量和范围,特别是交易半径不断扩大。粮食、蔬菜、水果等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极大地方便了农产品交易,农村中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分工已初具规模。

农村制度变迁的未来走向。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分配上基本上按人口平均分配,以公平原则为第一位,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原则。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农产品生产高速增长期的结束,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未来走向的讨论日趋热烈。一些国内外学者对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地制度安排的长期效力产生疑虑。在他们看来,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集体所在地、农户平均占有的制度安排,导致土地分割过碎、每户经营规模太小、农业生产的规模不经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会导致农业生产的单位成本不断上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使农产品价格攀升。一旦中国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这种小农户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严峻挑战。如前所述,由于人地关系紧张所带来的农业生产规模过小,确实是影响中国农业发展模式,技术变迁路径和制度安排选择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数众多的农户,经过农业经营和家庭成员的务工经商,已经积累起了相当数量的财产。农民在办工业的过程中,认识到以单个家庭以单位的组织形式不能满足现代化的要求,逐渐倾向于联合。但是,经过近20年的家庭经营,农民对家庭和个人财产的观念又空前强烈,他们绝不会再接受过去“一平二调”的“归大堆”的组织形式。新的制度安排不可能建立在否定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以农户为投资主体,并且明确各自在联合后形成的新合作组织中占有的份额的基础上。

目前在中国农村已经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改革试验,其中股份合作制的形成与发展颇具代表性。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将原有的属于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的一部分折合成股份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体经济社区成员中分配,使得社区收入的一部分按股进行分配,另一部分按劳动或其他标准进行分配,同时社区成员也可以将自己的私人财产投入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作为股份,享有股东的权益。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特殊的历史前提和社会环境下创造出的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